若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該怎麼發薪?勞動部昨(9)日表示,雇主可以提前發薪,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不可片面延後發給。
勞部昨發布工資給付日指導原則,除了「柔性輔導」企業發薪日逐年提前外,黃維琛強調,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按月預付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縱使為特別約定,給付次數仍不得低於每月給付一次。簡言之,每月至少要發薪一次。
針對加班費給付部分,該指導原則亦明訂,雇主可併同每月薪資給付,亦可另訂給付時間,加班費最遲亦須在計算周期屆滿後15日內給付。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舉例,工資計算的周期若為每月1日至月底,1月的加班費,最遲不能晚於2月15日給付。
若工資給付日如遇假日,舉例來說,勞雇雙方約訂每月5日發薪,剛好遇到周日,黃維琛表示,雇主可提前發,雖然銀行沒有營業,但仍可轉帳。
有些公司給薪是發現金,剛好發薪日遇周日,他說,勞工不想周日出門,可以主張等周一再發薪,但雇主不可以片面自行延至周一。
來源:引自 112.02.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