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延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起的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欲辦理資產重估價,其申請期限以曆年制為例,即今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為國定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國定假日者,以該日隔日定為期間末日,因此今年申請期間調整為3月1日,如非曆年制,依此類推。
官員說,營利事業應在前揭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國稅局提出申請。經國稅局核准辦理者,應自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來源:引自 112.02.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