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拋棄遺產繼承要注意!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15)日表示,實務上常發現,繼承人間為達成特定目的或基於理財規劃,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未繼承遺產者,則辦理拋棄繼承,但如此一來,就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親屬的親屬扣除額,恐怕反而因此會多繳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的扣除額,但其拋棄繼承權者,依規定不得扣除。
國稅局指出,依「遺贈稅法」第17及18條規定,今年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18萬元、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0萬元,以及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不過,國稅局官員分享實務經驗,很多繼承人間為達成特定目的或基於理財規劃,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未繼承遺產者,則辦理拋棄繼承,但此決定後,就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親屬的親屬扣除額,將導致遺產稅反而大增。
舉例而言,某甲今年元旦死亡,遺有配偶及成年兒子2人,假設遺產總額為2000萬元,若全體繼承人皆繼承,遺產總額可減掉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也就是遺產淨額10000元,以遺產稅稅率10%計算,應納遺產稅額僅1000元。
但常有配偶拋棄繼承,由兒子單獨繼承,少了配偶扣除額493萬元,遺產淨額為494萬元,以稅率10%計算,應納遺產稅額達49.4萬元。換言之,配偶拋棄繼承,直接多繳了49.3萬元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協議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除可達成遺產之分配,亦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租稅之負擔。
來源:引自 112.02.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