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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教召薪資給付 優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教召)請假期間的薪資,依優待條例規定,可就該薪資金額的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另外,同一筆薪資不能重複適用租稅優惠,例如已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適用研發全職人員薪資投資抵減優惠者,就不能再重複適用教召薪資租稅優惠。

官員說明,因應兩岸及國際情勢改變,國防部去年實施新式教召,義務役教召受訓時間延長至14天,並修法通過《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提供租稅優惠,針對企業、機關給付員工依接受召集請假期間的薪資,可就該薪資金額的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而且加成減除部分,也不用列為基本所得額計算,意味著企業及個人皆享有實質免稅。而這項租稅優惠,已自去年起實施八年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稅局舉例,A公司聘僱甲君月薪總額為6萬元,如甲君於2022年間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共14日,召集期間遇例假日四日,甲君請假日數為十日,A公司就甲君請假期間的給付薪資2萬元,除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以適用薪資加成減除金額1萬元(2萬元×50%),等於公司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中扣除3萬元。

國稅局官員提醒,為避免同一薪資費用重複享有租稅優惠,如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的租稅優惠,例如: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的薪資費用,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就不得重複適用召集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另外,租稅優惠可減除的金額,以減除當年度計算的課稅所得額至零為限,如計算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者,就不得再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規定。

來源:引自 112.02.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