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法,將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列為保護國家安全的層級後,今年1月12日,與營業秘密案件審理相關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也獲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一項修法重點,即是將所有營業秘密民、刑事案件之第一、二審,均集中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其中亦包括與營業秘密有關的競業禁止契約的案件。
建立妥適的保密措施包括競業禁止條款,以保護正當營業利益,對企業來說實屬至關重要之事,但亦必須顧及員工於憲法所享有的工作權保障。因此,如何訂定合法且有效之競業禁止條款,屬保密措施中不可或缺的環節。早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訂立前,法院即已承認競業禁止契約之合法性,認為合理的競業禁止契約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的精神並不違背,亦未違反其他強制規定,且與公共秩序無關,故非無效之約定。直至2015年,勞基法第9條之1修訂後,競業禁止契約始有具體之法律規範。
惟因競業禁止契約,多屬於雇主與受雇人間簽立之契約,故除了倘涉及營業秘密而具有智慧財產案件的性質外,也會因涉及勞工權益保障而同時帶有勞動案件的色彩,再加上競業禁止契約,本身仍未脫離「契約」之固有特性而屬於民事案件,種種因素下,使得競業禁止契約案件過往的管轄,同時受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法、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的三方交互作用,呈現管轄權積極競合、多個法院可能同時皆具有管轄權之狀況。
此外,依2020年1月施行之《勞動事件法》第7條第1項,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若顯失公平,勞工為原告時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為被告時則得聲請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的法院,使得這幾年間競業禁止契約案件的管轄競合問題,尚無法完全透過約定合意管轄,始此類案件的管轄具有高度不確定性。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業務統計資料,2020年至2022年間,涉及勞動爭議的智慧財產訴訟事件,多半就是涉及競業禁止案件,有近五成是移轉管轄至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與員工有關的營業秘密案件,多與競業禁止契約有關,因此絕大多數因此而移轉至勞動法庭審理的案件,其審理重點已不在營業秘密的保護,有違政府強調營業秘密保護的政策方向,因而本次三讀通過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法重點之一,除了將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從各地方法院改隸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外,民事部分,亦明文排除勞動事件法的影響,將涉及營業秘密之競業禁止契約爭議,明文規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本文由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熊誦梅口述,記者葉卉軒採訪整理)
來源:引自 112.02.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