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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三樣態 發票大不同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網路銷售貨物時,常見經營型態有三種,分別為代購、代收轉付、買賣,而依照型態不同,開立統一發票的方式各不相同,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釐清自己的營業行為,以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遭罰而得不償失。

國稅局表示,常有經營網路代購的業者向國稅局詢問,只收取代購費,是否需要發開票?國稅局官員表示,經營代購的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有特別規定,應避免與一般買賣或代收轉付等方式混淆。

經營「代購」是指接受客戶委託,幫忙購買貨物或勞務,並收取代購費等佣金,此時需開立兩張發票。第一張是針對收取的佣金開發票,第二張則是要根據代購商品的實際價格開立發票,並在上面註明「代購」字樣。兩張發票都要交給客戶。高雄國稅局提醒,經營代購的營業人,記得要與客戶雙方訂定書面契約,確認為代購型態,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官員舉例,營業人林先生接受客戶陳小姐委託,代購定價800元的商品時,除了商品價格外,陳小姐須支付林先生100元手續費,等到陳小姐拿到商品時,林先生要將代購商品價格800元和代購費100元,兩張發票交付給陳小姐。

官員提醒,代購性質的網路賣家,屬於提供勞務的營業人,一旦當月收取的代購費用總額超過4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被檢舉或查獲。

若屬「代收轉付」,也就是純粹代收款項,並未另外收取代購費,可將從貨物勞務銷售方取得的發票,轉交給委託代購的客戶即可,無需另開發票,對從事代收轉付的營業人而言,也無須列入銷售額,免納營業稅。

另外,營業人若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進貨,轉手銷售給客戶,以賺取進銷之間差額為利潤時,屬於買賣的交易型態,應依向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舉例:營業人甲先生以8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00元價格賣給客戶A,此時甲先生應依收取價款100元,開立發票並交付給A,且開立發票的金額,應包含營業稅。

來源:引自 112.02.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