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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轉租 房屋稅不能減半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的工廠且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稅率1.5%),但若廠房已轉租,就不符合減半徵收,應恢復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

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是指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工廠如為獨資者,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合法登記工廠房屋減半課稅的適用範圍,包含從事生產所必須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至於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則不包含在內。

稅務局說明,若廠房已轉租,雖仍作工廠使用,則已不符要件,應向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官員舉例,甲公司原有廠房1,000平方公尺,已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並經稅務局核准在案,後因故將其中500平方公尺轉租給乙公司繼續作工廠使用,此時,轉租工廠即應向稅務局申請取消減半課徵,改按營業用稅率課稅。

來源:引自 112.03.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