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健保特約醫院、診所請領醫療給付,以及向保險對象所收取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的收據,如果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免徵印花稅。
但醫院、診所如果向非健保對象所收取的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的掛號費、住院伙食費,以及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開立的收據,則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舉例,林小姐日前花費1.5萬元在牙醫診所做陶瓷假牙,付費時診所人員向她另外收取60元,並貼用同額的印花稅票於收據背面,林小姐向地方稅務局詢問該項自費要繳印花稅嗎?
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醫療院所收取費用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每件應由立據人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如為已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則應加蓋「印花稅總繳」戳記。
來源:引自 112.03.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