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時,要特別留意,有五大情形將被認定為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此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就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官員說明,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人座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五大情形,將被認定為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情形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二、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可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車輛公允價值的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在該車輛所有權所有的風險與報酬。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向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租賃期間三年,每月租金含營業稅共52,500元,並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將小客車所有權移轉給甲公司,官員說,此種租賃方式是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因此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的營業稅進項稅額52,500元,就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官員補充,除了上述五大情形進項稅額無法扣抵銷項稅額,如果營業人取得的自用乘人小客車多為供特定員工使用,此時具有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的性質,因此規範營業人購進的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除非,營業人不限制車輛要一定層級以上員工才能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此時國稅局將視為供營業人本業,以及營業人附屬業務使用,此時營業人支付的進項稅額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來源:引自 112.03.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