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家中長輩的逝世,除了妥善處理後事,還得面對處理遺產的課題。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遺有配偶、父母以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照繼承人的身份,減除扣除額。
國稅局官員表示,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可從遺產中扣除49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包含子女,或孫子、孫女,每人扣除為50萬元,若繼承人是未成年者,會按其年齡距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而被繼承人有父母者,每人則是有123萬元扣除額。
另外,國稅局官員提醒,如果繼承人屬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每人可以再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新台幣618萬元。
國稅局指出,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要檢附證明。例如: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供國稅局認定。但要留意,被繼承人本人並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的規定。
官員舉例,甲先生在2023年3月間死亡,其子乙先生為繼承人,在申報甲先生遺產稅時,檢附甲先生在2021年取得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以及乙先生在2022年度取得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主張身心障礙扣除額1,236萬元(618萬元×2)。
但因甲君為被繼承人本人、乙君身心障礙等級為輕度,都不符合遺贈稅法身心障礙扣除額的規定,因此經國稅局審核後,核定身心障礙扣除額為0元。
此外,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或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如果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但拋棄繼承權,則不能再主張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
來源:引自 112.04.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