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如果不幸因經營不善倒閉,或因財務困難而重整或停業,除辦理稅籍註銷外,還要牢記決算、清算、繳稅三大步驟。國稅局提醒應如期申報,以免影響盈虧互抵權益。
官員表示,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在宣布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辦理當期決算,並在核准解散「次日」起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報當年度到申請倒閉期間的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且在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而在營利事業決算、清算過程中,仍可營業,營利事業須將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在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稽徵機關申報,並在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的營所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6月3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在2021年7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7月5日,依規定,甲公司應在次日起算45日內,也就是8月19日前,向國稅局辦理當期決算申報。
甲公司隨後在2021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則應該在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也就是12月29日之前辦理清算申報。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期申報,如逾期申報,即使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也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規定,提醒營利事業留意申報期限。
除了營所稅之外,在營業稅方面,官員補充,屬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利事業若不再營業,卻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向國稅局申請購買統一發票,並且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若未開立統一發票,可依應納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100萬元。
來源:引自 112.04.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