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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扣醫藥、生育費 別犯三錯誤

5月報稅季將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要留意三大常見錯誤,包含醫院資格、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項目等,提醒納稅人留意。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報稅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醫藥及生育費,記得留意《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

首先,列報納稅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

官員表示,過去不乏有民眾尋求名醫看診,想列報相關單據,但卻因醫院資格不符規定,導致遭到剔除補稅,提醒納稅人特別留意。

其次,國稅局官員表示,醫藥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是針對個人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屬生活必要支出,因此在計算所得淨額時可扣除;然而若支付醫藥費若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就不能列報扣除。

官員舉例,甲先生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扶養子女的醫藥費扣除額44萬元,其中包含A醫院一般外科醫療費用18萬元及B醫院骨科醫療費用20萬元,兩項合計38萬元。

不過經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先生已向保險公司分別申請醫療保險給付80萬元及40萬元,因此這兩筆醫藥費既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就不能再列報扣除,國稅局核定醫藥費扣除額應為6萬元。

第三,醫美等項目不得列舉醫藥費。國稅局表示,若單純為美容目的整形手術,例如雷射光療、電波拉皮、微整形注射,或抽脂、隆乳、隆鼻、割雙眼皮等,以及保健食品支出、看護費用等,皆不符稅法規定醫療費用途,支出費用不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民眾在5月報稅時要特別留意。

不過官員補充,若是因車禍受傷的整形手術、燒燙傷或皮膚病換膚手術等,這類屬於恢復身體健康所做的整形手術支出,報稅時只須附上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就能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來源:引自 112.04.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