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官員表示,車輛轉售他人,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如未完成過戶登記,即使買賣雙方簽立讓渡書,完成交車付款手續,稅捐稽徵機關仍會依據監理機關的車籍資料向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說明,民眾常以為買賣車輛,只要買方付款、賣方交車,買賣手續即完成,但實務上常發生買賣雙方沒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的情形,雖然原車主已交車,但使用牌照稅仍會向原車主課徵,日後如果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處罰鍰的情事時,仍會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
因此,提醒民眾,使用牌照稅是以監理機關的車籍資料為課稅依據,車輛買賣務必和買方一同前往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確保自己的權益,以免日後收到新車主違規的罰單。
來源:引自 112.04.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