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員,服務的勞務包含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性質上屬於全體住戶的受雇人;又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在應送達處所無法親手交給應受送達人時,可以將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因此,當郵政機關送達繳款書到納稅義務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將繳款書交給公寓大廈管理員,視同送達。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至於管理員有無實際將繳款書或其他稽徵文書交給住戶,或疏忽忘記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並非發生送達效力的必然要件,因此民眾無法以未收到繳款書為由,主張不繳納滯報金。
來源:引自 112.05.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