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進、出口買賣貨物時,如果發生新台幣與外幣間的兌換損失或盈益,要注意損益認列時點,稅法上規定須在實現時才可以認列。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進、出口買賣貨物,且雙方約定交易金額以外幣支付,於進、出口貨物時,以當日匯率換算新台幣,作為進貨或銷貨的入帳金額。
等到營利事業實際收付帳款時,以結匯日匯率計算,原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列為當年度的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但如果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屬於未實現兌換損益,稅務申報時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22年11月7日出口商品給國外A公司,雙方約定價格為5萬美元,出口當日甲公司依美元匯率32元,列報銷貨收入新台幣160萬元。
到了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款,這時就以當日美元匯率30.3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虧損8.5萬元[5萬美元*(32-30.3)],但因這筆虧損是因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因此在稅務申報時,不能列為2022年度損失。
之後甲公司在2023年1月10日收到國外A公司支付貨款5萬美元,結匯匯率為30元計算,實際發生兌換虧損為10萬元【5萬美元*(32-30)】,甲公司在申報2023年營所稅時,可列報兌換虧損10萬元。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的兌換損益,如果只是匯率變動而發生帳面上的差額,不能列報損益,應等到實現時才能列報當年度損益,且應附上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
來源:引自 112.05.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