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親朋好友間因私人借貸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因該利息來源非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
國稅局提醒,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所以不會有扣繳憑單,因此,民眾不論有無收到扣繳憑單,皆要將收取的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來源:引自 112.05.18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