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果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在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停業期間屆滿仍要繼續停業,應在停業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
另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停業當期無論有無銷售額,都要在次期開始的15日內,填寫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官員表示,如果營業人在期限內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期30日內,每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能少於1,200元,最高1.2萬元;營業人逾期申報30日以上,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少3,000元最高3萬元。如果無應納稅額,則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規劃自2023年4月15日起暫停營業,甲公司應在4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3月至4月)應在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甲公司自停業開始的下一期起,可免再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停業當期即使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在期限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此外,官員表示,營業人如果未在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除了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可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可按次處罰。
來源:引自 112.05.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