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土地被作道路使用,出售是否要繳土地增值稅」。財稅局說明出售作道路使用的土地,有兩種情形可申請減免土地增值稅。分別為一、位於都市土地範圍內,屬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作公共設施道路使用,且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
官員表示,位於都市土地範圍內,屬於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公共設施用地別為道路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在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另外,土地屬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且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
財稅局指出,徵收前移轉土地時,應在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勾選申請免徵的規定,並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或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符合規定時,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來源:引自 112.05.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