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超過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除了應繳納滯欠稅捐外,還需負擔因行政執行所產生的必要費用。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若就納稅義務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拍賣,關於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行政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台北國稅局說明,甲環保公司欠繳2021年度營所稅,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甲公司名下有四部垃圾車,行政執行分署依規定進行查封拍賣作業。為維護該公司的權益,四部垃圾車應委由鑑價公司辦理鑑價,以評估合理的拍賣價格,而產生的鑑價費用也屬執行必要費用,須由甲環保公司負擔。
國稅局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的稅捐應在期限內完成繳納,若經移送行政執行,除了原應繳納的稅捐外,還會增加因行政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來源:引自 112.06.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