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的認定,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在2021年11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出售不動產給買受人B公司,在2021年12月30日辦妥移轉登記,A公司因整地需要延至2022年1月10日才將該不動產交付給B公司,則A公司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應依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申報為2021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
但如果A公司漏未申報該不動產交易所得,屬經檢舉或經國稅局、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時,除依法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可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高雄國稅局說明,若營利事業出售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房屋、預售屋或其坐落基地,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以訂定買賣契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若僅出售房屋使用權,則以權利移轉日所屬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
官員表示,公司會計基礎是採用權責發生制,所以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無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依法辦理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當出售不動產的簽約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實際交付日等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的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
官員表示,先前曾有營利事業在出售不動產時,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為不同年度的情形,因此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來列報相關損益。
來源:引自 112.06.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