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逾期未繳牌照稅的車輛開上路當心荷包失血,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繳牌照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在公共道路上使用經查獲,車主除面臨補稅外,還可以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說明,所謂「滯納期滿」是指逾限繳日期30日,而所謂「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因此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樣態之一,將會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裁處罰鍰,每次查獲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裁罰0.9倍。
稅務局舉例,張先生名下有一輛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因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在當年度滯納期滿後,在7月1日被查獲,除應補繳當年度應納稅額7,120元外,另外加處當年1月1日至7月1日這段期間未徵起本稅3,550元的0.3倍,罰鍰為1,065元。
來源:引自 112.06.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