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可免徵遺產稅,不過會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列管五年,若在列管期間不再作農用或出售,將會被國稅局補徵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2018年3月2日死亡,繼承人乙先生在2018年5月1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一筆土地為免徵遺產稅農地。
乙先生在2018年9月1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在同年10月1日辦好繼承登記,若乙先生想將這筆農地出售,又不想被補徵遺產稅,就應留意列管期間。
依規定,列管期是以甲先生死亡日起滿五年,也就是至2023年3月1日才屆滿,乙先生在屆滿後出售、辦理移轉登記,才能免補遺產稅。
來源:引自 112.06.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