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因解散、合併、轉讓等因素辦理決、清算,解散年度當期的所得額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如果是解散年度前一年的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的日期而定。
根據財政部先前解釋,就解散的營利事業而言,其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的盈餘,在實務上恐未能及時在解散日辦理盈餘分配,應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
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如果解散的營利事業在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即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2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也就是說,解散的營利事業其解散年度的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與否,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的日期而定。如果在解散日所屬的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免申報;如果解散日所屬的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仍應申報。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2022年11月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則甲公司決、清算的未分配盈餘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因此皆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甲公司2021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否辦理申報及申報期限,需視甲公司清算完結日而定。
官員表示,如果甲公司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清算完結,免辦理202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而甲公司如果在2023年3月20日辦理清算完結,因在法定申報期限前已清算完結,2021年度未分配盈餘應併同清算申報書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2023年4月18日)辦理申報。
來源:引自 112.06.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