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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損低於15萬 免報稅局查證

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梅雨滯留鋒造成間歇性暴雨時有所聞,民眾若因暴雨造成災害損失需申請綜合所得稅減免,應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明文件,報請管稽徵機關派員查證;但受災金額在15萬元以下,可免報國稅局派員查證,直接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稽徵機關書面審核。

國稅局說明,災害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財產上損失,例如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為限,可以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的列舉扣除額,但受有保險理賠或救濟金部分,不能作為災害損失扣除。

來源:引自 112.07.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