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說明,災害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財產上損失,例如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為限,可以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的列舉扣除額,但受有保險理賠或救濟金部分,不能作為災害損失扣除。
來源:引自 112.07.03 經濟日報
國稅局說明,災害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財產上損失,例如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為限,可以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的列舉扣除額,但受有保險理賠或救濟金部分,不能作為災害損失扣除。
來源:引自 112.07.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