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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購屋許可制上路 財政部修正投標須知

私法人購屋許可制自今年7月1日上路,財政部今(3)日表示,國產署相關招標文件已配合載明私法人投標注意事項,投標者應自行評估是否符合承購資格,若最後因卡在地政機關無法過戶,國產署依規定解約、無息退款。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新增私法人購屋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自7月1日上路,盼能合理調節住宅市場、保障民眾居住權益。

國產署副署長王彩葉今日表示,國產署標售國有非公用房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都更宅等,皆可能有私法人來參與投標,配合私法人購屋許可制上路,財政部已修改相關招標公告、文件,載明私法人投標注意事項。

王彩葉表示,就國產署立場,無法去審核私法人能否取得住宅,主要是在辦理過戶時由地政機關審核把關,財政部只是善盡告知。

未來可能有三種情形。首先,私法人屬於內政部訂定的九種免經許可情形之一,包含公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AMC/台灣金聯、經紀業買受瑕疵物件等,可自行投標國產署案件。

其次,若私法人參與投標,是要做宿舍使用、具規模出租經營等須經許可情形,則應在過戶前檢具使用計畫向內政部申請許可。不過財政部並未要求私法人必須先取得許可才能投標。

最後,若到了地政機關這關,發現非屬免經許可情形、也無法通過許可審核,財政部就會與私法人解除契約,私法人退房、財政部無息退款。

來源:引自 112.07.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