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外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而外國人因在台居留期間的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也就是非居住者,以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兩者納稅方式有所差異。
官員表示,外國人課稅方式與其在台居留日數有很大關係,首先應知道居留日數,而兩關鍵日數分別是90天與183天。
如果屬於非居住者,在同一課稅年度,累計在台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需申報。
若外國人在台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同樣屬於非居住者,其中華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一樣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
如果同一年度在台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就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各類所得,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來源:引自 112.07.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