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歲 不得從事危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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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 不得從事危險作業

暑假進入打工旺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昨(4)日提醒,鑑於未滿18歲工作者,其身心發展尚未完全,因此《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不得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若雇主違規,最重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暑假期間許多青少年打工賺取報酬並增進社會經驗。惟勞動部職安署近三年全國執行勞動檢查共發現,有三起雇主使未滿18歲工作者從事動力衝剪機械加工作業,其中一起更造成未滿18歲工作者食指遭模具壓傷之職業災害。

職安署表示,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如爆炸性(易燃性)物質之處理、動力傳導機械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與修理等、超過220V電力線銜接、鍋爐操作、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等工作,因涉及相當之危險性與有害性,因此法令明定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工作者從事。如經查證違反規定屬實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部呼籲,雇主僱用未滿18歲之工作者,應特別留意勞動法令對於兒少之特別保護規定,以免誤觸刑罰。另如青年學子於工作時,發現雇主有違法情形,均可洽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反映,以維護權益。

來源:引自 112.07.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