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果有領回結餘款,應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如果未申報將視為短漏報稅款,依違章類型將產生相關罰則,最高可處以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官員表示,適用勞退舊制員工不斷退休,如果公司內已沒有適用舊制員工,營利事業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金帳戶並結清,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另外,當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勞退帳戶的累積餘額,也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的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可以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內,列報為各年度當期費用。日後營利事業如果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應將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的餘款,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國稅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2021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的員工,並在2021年間向臺灣銀行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新台幣250萬餘元,不過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結餘款收入,除了補稅50萬餘元外,還須負擔漏報所得的罰鍰。
官員呼籲,營利事業如果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務必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領回之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已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但漏報、短報課稅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規定可處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鍰;或是,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時,將處新台幣4,500元至9萬元的罰鍰。
來源:引自 112.07.0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