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許多民眾選擇用信託的方式做資產傳承規劃,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納稅人成立遺囑信託,在符合四大條件下,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與一般稅率比較,至少省下四倍的稅。
因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委託人成立遺囑信託,主要是希望在他往生後,遺產可用信託的方式交給受託人管理處分,以確保遺產可以依照委託人生前的規劃來運用,使受益人能夠享受到信託財產。
稅捐稽徵處舉例,張先生年事已高,但家中有一名身心障礙的兒子無法經濟自理,所以張先生將自住的房屋及土地委託在好友老陳的名下代為管理,並以繼承人小張為受益人成立遺囑信託。
由於信託期間,房地所有權人是登記在受託人老陳名下,只有受益人小張設籍使用,也無營業、出租情形,該信託期間受託之房屋及土地,能否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依財政部規定,放寬遺囑信託案件適用優惠稅率,只要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一、信託受益人必須是繼承人,且是委託人的配偶或子女。二、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信託目的。三、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四、該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自住規定。
稅捐處表示,自住要件包含必須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等要件;另外,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無出租使用,必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可適用自住稅率。符合以上四要件,可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因此,老陳受託代管的房地,在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如該土地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規定,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地上房屋若符合房屋稅條例以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則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
來源:引自 112.07.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