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昨(13)日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等「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企業關注「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四大重點,包括建立公權力外部申訴管道、處罰性騷擾負責人、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增加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特別的是,針對10-29人公司的微小型企業,要求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預計新增八萬家公司受規範。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提出「邁向性騷擾防治新世紀」報告、「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目標為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由於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僅規範30人以上公司必須訂定相關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還有事後立即補救糾正措施,勞動部條平司長黃維琛說,這次修法也要求一定規模公司應導入具性別意外外部專家組成調查機制,若雇主知悉性騷事件後未採取立即有效補救措施,可罰2-100萬元;針對10-29人公司的微小型企業,則須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考量微小型企業資源有限,若雇主未盡義務,先限期改善,期限內未改善才開罰1-10萬元。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未來只要公司接獲性騷擾申訴,就必須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即便沒有人提出申訴,但只要有性騷事件傳聞或報導,雇主就必須主動查證。
這次也新增若性騷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將開罰1萬元至100萬元罰鍰,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也適用。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也新增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害人可請求民事損害額最高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此外,權勢性騷的行為人,且情節重大者,調查期間可暫時停止或調整職務。
黃維琛指出,未來當最高負責人本身就是性騷擾行為人,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若勞工不服公司調查或懲戒結果,也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主管機關就會命令行為人的雇主採取必要處置。
來源:引自 112.07.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