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出售境外不動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因短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官員指出,民眾在境外出售不動產,依稅法規定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若買賣不動產有獲利,須回歸到個人最低稅負制規定來課徵所得稅。
另外,在計算海外不動產交易損益時,是以出售的成交總價減掉原始買價,以及稅費等成本費用,但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相關證明,則以不動產實際成交價的12%,計算所得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表示,若當年度海外所額總額未達100萬元,就無須計入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如果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還要加計特定保險給付、綜合所得淨額等,算出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670萬元,應以20%稅率計算最低稅負,若最低稅負低於綜所稅,就要繳納兩者差額。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為境內居住的個人,在2020年間出售持有登記在境外地區的不動產,並取得出售價款1億元,不過甲先生未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之後國稅局請甲先生提示原始取得價款及相關證明文件,不過甲先生無法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因此國稅局依財政部核定的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的12%核認甲先生短漏報海外所得1,200萬元,扣除2020年度扣除額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106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在境外出售不動產,在當地已繳納的所得稅,回到境內時也能在限額內扣抵,若在境外已經繳納高額所得稅,回到台灣很有可能不再需要補繳稅負,但仍要記得申報,並證明已在國外繳稅的事實。
另外,財政部官員表示,海外可扣抵稅額上限,是以加計這項海外所得後,計算增加的基本稅額為限。
來源:引自 112.07.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