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經營高爾夫球場業公司採股東制召募會員,股東贈與移轉股票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申報遺贈稅。不過近期有一案件,贈與高爾夫球會員證的納稅義務人,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國稅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的市場價值,補徵稅款。
針對高爾夫球證的移轉財政部先前特別頒布「辦理個人轉讓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查核作業要點」,其中個人轉讓高爾夫球場會員,明定未上市的高爾夫球場股票含有球證性質,應以市價作為轉讓價格。
而依「資產淨值」估價,是單就股票股權核價的規定,但高球業是採股東制方式招募會員,並不另行發行會員證,股東除持有股權,也享有入場擊球權,因此股票除了表彰公司資產淨值外,另外的價值還包含,會員身分入場打擊高爾夫球的資格,非僅止於股權而已。
來源:引自 112.07.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