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說明,車輛定期檢驗是基於交通安全考量,現行法令並無強制車輛須完納使用牌照稅後,才可參加檢驗的規定。欠稅的車輛,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了須追繳本稅外,還會被處以罰鍰。因此車主雖已辦妥車輛定期檢驗,仍要注意是否已繳清使用牌照稅,以免上路荷包失血。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定期開徵,未依限繳期內繳納,每超過三日會對納稅義務人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滯納期滿即移送強制執行。
若使用牌照稅在所屬課稅年度滯納期滿後仍未繳清,而當年車輛行駛(含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即依違章裁罰計算基準新規定裁處罰鍰,當年度違規是計算至違規行為日止的欠稅,次年度起則按查獲時該期欠稅金額,每次處0.3倍罰鍰。
來源:引自 112.07.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