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仲介透過不動產買賣收取的仲介報酬、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服務後得到的佣金,或是地政士協助代理人擬契約、土地登記所取得的費用,都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的個人,如無法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的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先生在2020年間出售不動產一筆,成交總價新台幣1億元,甲先生在取得出售不動產價款後,按成交總價2%支付佣金200萬元給介紹人乙先生,不過乙先生辦理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該筆所得。
經國稅局查獲,乙先生主張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因此台北國稅局以乙先生收取佣金收入200萬元的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40萬元,核算乙先生202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160萬元,除了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的佣金,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如有漏未申報及納稅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來源:引自 112.07.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