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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家電退稅 列帳有眉角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購買新的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節能電器,符合貨物稅條規定,取得退還減徵的貨物稅稅額,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實質上為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減少,不屬於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該貨物稅的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減項。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等節能電器時,可在發票或收據載明的購買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但應注意列帳規定。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取得退還減徵的貨物稅稅額,是購買成本或費用的減少,不屬所得性質,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的減項。

另外,如果在購買次年度開始申請退還減徵的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再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的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的其他收入。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在2022年9月1日以新台幣1.5萬元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的電冰箱一台,並帳列當年度費用,而甲公司在次(2023)年1月1日才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取得貨物稅退稅款1,200元,應將該退稅款列為112年度的其他收入。

國稅局補充說明,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自購買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於購買之次年度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稅法規定計算折舊;若該貨物於購買當年以費用列帳者,則貨物稅退稅款應列為次年度之其他收入。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果購買節能家電,並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應將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提列折舊或列為其他收入,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

來源:引自 112.08.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