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民國112年7月15日死亡,遺有台北市土地及房屋各一筆,納稅義務人依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土地遺產價額為3,0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100萬元,房地遺產總價額為3,100萬元。
國稅局查對,被繼承人死亡日應適用113年度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80萬元,予以調整不動產遺產總價額為3,08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80萬元),因此遺產價額可減除20萬元,再按稅率10%計算,減除遺產稅額2萬元。
來源:引自 112.08.08 經濟日報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民國112年7月15日死亡,遺有台北市土地及房屋各一筆,納稅義務人依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土地遺產價額為3,0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100萬元,房地遺產總價額為3,100萬元。
國稅局查對,被繼承人死亡日應適用113年度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80萬元,予以調整不動產遺產總價額為3,08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80萬元),因此遺產價額可減除20萬元,再按稅率10%計算,減除遺產稅額2萬元。
來源:引自 112.08.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