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孝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任何企業及個人不得虛開發票,開立發票必須交易雙方有經營業務事實,且發票內容須與交易性質一致。
在大陸,虛開發票若被認定為偷稅行為,將依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面臨五倍以下罰款,若構成犯罪還會有刑事責任。
陳文孝表示,若買方主張該交易為善意不知情下取得虛開發票,另請求稅務機關認定非屬虛開發票行為,則可避免構成偷稅。
實務上大陸稅務機關對這類案件,通常會整合進銷雙方實質關係,並了解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等多項因素綜合判定,由於個案情況均不同,判定標準較高,稽徵機關都是個案處理,並無通例釋函。
來源:引自 112.08.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