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郵差遞送稅單,碰到本人、同居人或受雇人都不在的情形,可以將文書放在自治機關、警局或郵局,再兩份通知書,一份黏在門上、一份放進信箱,通知收件人領取。此時,無論應受送達人有沒有去領取,皆會自寄存日起生效,稅單既已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如未依限繳納,稅務局將依法續行移送強制執行。
來源:引自 112.08.23 經濟日報
稅務局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郵差遞送稅單,碰到本人、同居人或受雇人都不在的情形,可以將文書放在自治機關、警局或郵局,再兩份通知書,一份黏在門上、一份放進信箱,通知收件人領取。此時,無論應受送達人有沒有去領取,皆會自寄存日起生效,稅單既已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如未依限繳納,稅務局將依法續行移送強制執行。
來源:引自 112.08.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