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可以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在受贈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說,配偶間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因土地增值稅係採累進稅率計算,若該次移轉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如漲價幅度較大,可能將適用較高的稅率。稅捐處表示,夫妻相互贈與房產,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但再移轉時,是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增稅的原規定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來源:引自 112.08.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