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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未繳清 不退還擔保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欠稅人或是欠稅營利事業在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經稅捐稽徵機關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目的是作為繳納欠稅及罰鍰的相當擔保,為確實保全稅捐債權,在欠稅或罰鍰未繳清前,不得退還擔保品,第三人所提供的相當擔保亦同。

北稅局舉例說,轄內甲君因欠繳稅捐及罰鍰合計達1,400萬餘元,逾期未繳,且未依法申請復查,為保全租稅債權,於是函報財政部核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甲君因故急於出境,所以提供其配偶所有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的不動產作為納稅擔保,申請解除出境限制。只是甲君回國後未於約定期間繳清稅款,北稅局將其所提供的擔保品移送強制執行,甲君請北稅局再對其限制出境,並退還擔保品,經北稅局以欠稅及罰鍰未繳清為由,否准其申請。

來源:引自 112.09.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