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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舊制房屋 應主動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的房屋(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兩年者),應主動依法申報此項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申報而受罰。

房地合一稅(新制)2016年起實施,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出售土地房屋獲利扣抵土增稅後,合併申報,不計入綜合所得稅。「新制」與「舊制」的報稅制度有很大差異。

國稅局指出,適用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資料,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故納稅義務人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或使用自然人憑證IC卡、金融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等方式下載之所得資料,並無上述財產交易之所得資料。因此,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特別注意,應就「房屋」部分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屋,要如何就「房屋」部分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進行報稅?國稅局指出,即以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來源:引自 112.09.0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