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的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日起五年內,若未將土地繼續農用,且未在期限內恢復農用等情形,應追繳應納稅賦。不過若因土地承受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就不在此限。
南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2018年12月12日死亡,繼承人甲君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地農用,列報農地扣除額,後來農業主管機關實地勘察,發現未作農業使用,通知甲君限期恢復農用,但甲君逾期仍未依規定辦理,國稅局依法追繳甲君原本免徵的遺產稅65萬餘元。
來源:引自 112.09.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