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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剩餘財產分配 有眉角

納稅人申報遺產稅,在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若有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自遺產總額扣除的財產,要特別留意應按比率計算請求權減除金額,避免重複扣除而必須補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屬婚姻關係存續中且非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雖然依規定可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仍應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價值計算。但為了避免重複扣除,在計算請求權金額時,要記得按比率計算重複扣除部分。

常見不列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像是捐贈、政府開闢或無償提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可從遺產扣除的財產像是農地、公設保留地等。若遺產中含有這些財產,計算請求權金額時就要留意。

國稅局舉例,甲君去世後,可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的遺產價額為9,000萬元,債務500萬元;太太乙君財產價額2,000萬元,無債務;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為3,250萬元【〔(9,000萬-500萬)-2,000萬〕/2】。

但甲君財產中,有已列扣除額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一筆,金額150萬元,及作農用農地一筆金額600萬元,均已自遺產總額減除,另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道路用地金額400萬元,未列遺產總額。

為避免重複扣除,應按比率計算並減除重複扣除的金額為415萬2,777元,依法可扣除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為2,834萬7,223元(3,250萬-415萬2,777元)。

其中重複扣除金額415萬2,777元,是將扣除的公設地、農地,以及不計入遺產的道路用地價值合計為1,150萬元,以此計算占所有計入請求權範圍的財產(9,000萬元)價值之比率,再乘以請求權金額3,250萬元。

來源:引自 112.09.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