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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交際費 留意限額比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的交際費總額,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為7%;(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為5%;(3)其他則為3%。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查核某商標代理人202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該業者申報全年收入新台幣500萬元,列報交際費支出20萬元,但依上述規定,該商標代理人得列報交際費限額應為15萬元〔計算式:500萬元×3%=15萬元〕,該業者未自行按執行業務收入的3%計算交際費限額,遭剔除交際費超限金額5萬元並補稅。

來源:引自 112.09.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