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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追繳 三樣態可豁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可扣抵稅額,其中,土地部分可退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可扣抵綜合所得稅。 不過,重購之新房地於五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有三項情事例外。

這三項是:一、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三、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抵繳稅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郭小姐2022年1月7日出售2019年度取得之房屋及坐落基地,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76萬餘元;之後於2022年4月6日重購新房地,並將戶籍遷入及居住,申請重購自住房地而經核准退還稅額;而於2023年6月20日因未成年兒子就學關係,隨同兒子遷入學區,又因郭小姐係單親媽媽,致該重購房屋無人設立戶籍。經查明,郭小姐之未成年兒子就讀於入學資格受總量管制學校,需於學區設有戶籍,郭小姐實際仍與孩子居住於該重購房屋,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免追繳原退還稅額。

高雄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主要是為了鼓勵自住,如有前述三種情事者,納稅義務人提出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審核屬實,仍可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

來源:引自 112.09.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