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官員解釋,營業人發票金額開立錯誤,沒有將發票作廢重開,依規定應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罰則為銷售額的1%,最低1,500元,最高1.5萬元,可按次處罰。
除了前述「行為罰」,若因此涉及短開銷售額,而有漏稅問題時,將涉及到營業稅法其餘有關漏稅罰的罰則,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來說明,這種情況下行為罰、漏稅罰、或特別規定的適用順序孰先孰後。
根據財政部解釋令,有兩大原則。首先,當前述的行為罰,同時涉及漏稅罰,也就是營業稅法第51條中「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規定(可罰五倍以下、得停止營業),則應擇一從重處罰。
其次,若前述行為罰是涉及到營業稅法52條的特別規定,是在法定申報期前被查獲的話,則是以52條特別規定罰則為準,也就是五倍以下罰鍰、不得超過100萬元。
財政部表示,過去並未針對48條行為罰、51條漏稅罰、52條特別規定之間的適用關係明確規定,實務多用51條、52條來罰,財政部因此發布解釋令,讓徵納雙方得以依循。
舉例而言,甲營業人今年5月13日短開銷售額、未作廢重開,國稅局在9月20日查獲5至6月期短開銷售額逃漏營業稅,同時涉及48條、51條罰則,由於是在申報期後才查獲,依規定是以51條來處罰。
乙營業人今年6月1日短開銷售額、未作廢重開,國稅局今年6月26日查獲,但5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為7月15日,在申報前查獲,就應以特別規定52條來裁罰。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一時不察而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來源:引自 112.10.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