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違約金或賠償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營業人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款原因如係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全新貨車總價計300萬元給乙商號,因價格不斐,故於契約明定如乙商號逾履約期限延遲取車,須支付延遲金15萬元給甲公司;另約定甲公司應依限期交貨,逾期交貨須支付賠償款10萬元給乙商號。嗣後乙公司若逾期取車,甲公司依契約向乙商號收取延遲金15萬元,因係銷售貨物價額外所收取的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來源:引自 112.10.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