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查核皮件商陳老闆(化名)營業稅申報時,意外發現未開統一發票,金額達200萬元,原核定該補徵營業稅10萬元,不過陳老闆累積留抵稅額超過漏稅額,雖免再另外補稅,但漏報銷售額部分,仍遭國稅局裁罰4萬元。
高雄國稅局補充說明,裁罰主要分為「漏稅罰」及「行為罰」兩種。
漏稅罰部分,若各期累積留抵稅額大於所漏銷項稅額,沒有漏稅問題,不會因此遭罰;但漏開統一發票就是未依規定給出憑證,行為罰仍逃不了,可處5%以下罰鍰。
依陳老闆情況,未開統一發票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陳老闆一年內第一次被查獲,算是初犯,國稅局按漏報銷售額200萬元處2%罰鍰4萬元。
國稅局官員解釋,所謂的「留抵稅額」,是指營業人進貨的進項稅額,超過出售時的銷項稅額,多繳的營業稅可做為留抵稅額,等到後續實際出售時,可用來抵減營業稅。
所以營業人漏稅額若低於留抵稅額,有可能出現「漏開發票、卻沒有漏稅」的情況,可能會有行為罰,但不用處漏稅罰。
若只是漏開或打錯發票,能補救嗎?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本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將發票給與買受人,營業人並據此申報繳納營業稅。
官員提醒,如果不小心漏開統一發票,只要在別人檢舉前,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抽查前,趕緊向各地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免予處罰。
來源:引自 112.10.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