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8)日舉行例行記者會,國稅局長李雅晶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公司營運虧損,導致產生損失時,稅務處理上若要列報投資損失,應留意相關規定。
首先,在計算投資損失時,公司要特別注意以前年度已列報投資損失者,應在原出資額中先扣除,避免重複列報,因此營利事業計算投資損失時,要看清楚這筆投資成本,過去是否曾列報過投資損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06年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3,500萬元,乙公司在2011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申報時,依據投資成本按減資比率六成,計算列報投資損失2,100萬元。
隨後乙公司持續虧損,在2020年時辦理清算、結束營業,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500萬元,甲公司在列報當年度投資損失時,就要記得將原始投資成本3,500萬元減去2011年已列報的損失2,100萬元、2020年拿回的分配款500萬元,可列報損失為900萬元。
其次要留意證明文件,國稅局指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公司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公司的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證明文件。
若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為紙上公司,應以其轉投資具實質營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導致發生損失的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的機構或團體相關證明。
最後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也就是說,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導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才可列報投資損失
國稅局表示,公司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重複、錯誤列報而遭到稽徵機關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來源:引自 112.10.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