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說明,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及第1151條規定,遺產未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應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才能以繼承存款繳納稅款。不過為維護繼承人權益,使繼承人能儘速完納稅款辦理繼承事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及財政部106年曾有令規定,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規模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李先生遺產稅應納稅額5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8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李太太及子女小李子、小李女等3人。其中繼承人小李子居留國外,因故無法返國。繼承人李太太及小李女申請以遺產中存款500萬元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規定。國稅局於其申請以存款繳納應納稅額5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遺產存款繳稅事宜。
國稅局重申,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儘速至存款機構,依規定檢附資料配合辦理遺產存款繳納事宜。如有任何疑義可逕向所轄國稅局洽詢。
來源:引自 112.10.20 經濟日報